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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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12日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2026年4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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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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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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