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22年6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9号  2022年6月24日  执行
2022年6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9号  2022年6月24日  执行
第21行: 第20行: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wiki置底}}
[[Category:2022|6]][[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资本市场服务]]
[[Category:2022|6]][[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资本市场服务]]
31,600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