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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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2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2号  2026年6月1日  施行 =正文= <center>'''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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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相关机构应在该截止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缴回原保险许可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5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相关机构应在该截止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缴回原保险许可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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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6|1]][[Category: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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