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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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3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23号  1993年8月4日  施行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2002年10月15日  修订 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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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 第13行: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center>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52行: 第52行: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第140行: 第140行: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177行: 第177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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