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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3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23号 1993年8月4日 施行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2002年10月15日 修订 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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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行: | 第13行: | ||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center> |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center> |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
| 第52行: | 第52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 ||
== | ==第二章 税务登记== | ||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 ||
| 第140行: | 第140行: |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四章 纳税申报== | ||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
| 第177行: | 第177行: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
== | ==第五章 税款征收== | ||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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