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第464行: 第464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2002|9]][[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税务稽查]][[Category:税收征管]][[Category: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Category:纳税人延期申报]][[Category: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Category:代理记账]][[Category:税款入库预算级次]][[Category:税务行政处罚]]
[[Category:2002|9]][[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Category:税收征管]][[Category: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Category:纳税人延期申报]][[Category: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Category:代理记账]][[Category:税款入库预算级次]][[Category:税务行政处罚]]
31,806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