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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1993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23号 1993年8月4日 施行 | |||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2002年10月15日 修订 | |||
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28号 2013年1月1日 条款修改 | 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28号 2013年1月1日 条款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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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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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9]][[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 | [[Category:2002|9]][[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Category:税收征管]][[Category: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Category:纳税人延期申报]][[Category: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Category:代理记账]][[Category:税款入库预算级次]][[Category:税务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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