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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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企业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6)变更出资额: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②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决定划转的,提交划转文件)。
  ③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8)因出资人(主管部门)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以及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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