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9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8行: | 第8行: | ||
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 2018年3月19日 修改 | 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 2018年3月19日 修改 | ||
2026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6年第829号 2026年3月20日 修改 | |||
=正文= | =正文= | ||
| 第154行: | 第156行: | ||
==第六章 罚则== | ==第六章 罚则==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
| 第180行: | 第182行: | ||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186行: | 第188行: | ||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则==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