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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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内容
废止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内容
2026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年1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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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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