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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印发前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 本意见印发前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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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1|O]][[Category: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Category: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 [[Category:2001|O]][[Category: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Category: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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