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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2017年11月30日 修改 | 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2017年11月30日 修改 | ||
=正文= | =正文= | ||
| 第26行: | 第26行: |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 ||
1. | 1.肥料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肥料登记。 | ||
2. | 2.——在获得肥料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 | ||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 ||
| 第40行: | 第40行: | ||
二、登记资料 | 二、登记资料 | ||
(一)肥料登记 | |||
申请肥料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 |||
1.生产者基本概况 | 1.生产者基本概况 | ||
| 第48行: | 第48行: | ||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 ||
| 第160行: | 第160行: | ||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 ||
'''5.毒性报告''' | |||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 |||
'''报告格式和内容:''' | |||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 |||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 |||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 |||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 | |||
'''——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 |||
'''——半数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结论。''' | |||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 |||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 |||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 |||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 |||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 |||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 ||
| 第242行: | 第242行: | ||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 |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 | ||
(二) | |||
申请,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肥料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时重复资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样品: | |||
1.生产者基本资料 | 1.生产者基本资料 | ||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肥料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 |||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 ||
| 第258行: | 第258行: | ||
2.产品执行标准 | 2.产品执行标准 | ||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肥料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 |||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 ||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肥料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 |||
4.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 4.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 ||
| 第268行: | 第268行: | ||
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见附件2)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每种作物的示范试验面积: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大田作物20亩以上,对照1-2亩。具体方案由承担试验的农业部认定单位与生产企业参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协商制定。 | 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见附件2)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每种作物的示范试验面积: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大田作物20亩以上,对照1-2亩。具体方案由承担试验的农业部认定单位与生产企业参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协商制定。 | ||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认定的产品或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有效成份、改变剂型且至少有1个产品已获的产品,免提交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 |||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包括: |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包括: | ||
| 第274行: | 第274行: | ||
(1)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 (1)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 ||
(2)田间示范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经肥料登记作物的田间示范试验结果。 | |||
示范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参考“肥料登记”的“肥料效应小区试验”部分要求。 | |||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 ||
| 第282行: | 第282行: | ||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新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新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 ||
'''5.毒性报告''' | |||
'''根据申请者肥料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的其他毒性试验资料。''' | |||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 ||
根据申请者肥料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和做法与“肥料登记”的“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部分相同。 | |||
7.肥料样品 | 7.肥料样品 | ||
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其他具体要求和做法与“肥料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 |||
(三)续展登记 | (三)续展登记 | ||
1. | 1.《肥料登记证》续展 | ||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两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 |||
(1)生产者原登记证复印件。 | (1)生产者原登记证复印件。 | ||
| 第306行: | 第306行: | ||
(3)质量复核样品。此项仅是对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要求。 | (3)质量复核样品。此项仅是对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要求。 | ||
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肥料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 |||
2. | 2.《证》续展 | ||
在《证》有效期满两六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 |||
(1)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 (1)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 ||
| 第318行: | 第318行: | ||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 ||
(4)质量复核样品。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 |||
(5)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5)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第348行: | 第348行: | ||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 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 ||
| 第356行: | 第356行: | ||
1.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 1.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 ||
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或肥料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肥料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应提交: | |||
(1)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 (1)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 ||
(2)按申请肥料登记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 ||
| 第366行: | 第366行: | ||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 ||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 |||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 |||
附件1:[[#免于登记产品目录|免于登记产品目录]] | 附件1:[[#免于登记产品目录|免于登记产品目录]] | ||
'''附件2:[[#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废止)|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 | |||
'''附件3:[[#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废止)|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 | |||
附件4:[[#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 | 附件4:[[#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 | ||
| 第387行: | 第387行: | ||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 ||
== | ==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废止)== |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
| 第396行: | 第396行: | ||
农业部确认的其他申请单位 | 农业部确认的其他申请单位 | ||
== | ==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废止)== | ||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 ||
| 第866行: | 第866行: | ||
==登记适用表格(暂定名)== | ==登记适用表格(暂定名)== | ||
附表6—1:[https://pan.baidu.com/s/1aXHHTbBTU2W0D1i7Y5Xh6Q?pwd=t1hk 《肥料临时\ | 附表6—1:[https://pan.baidu.com/s/1aXHHTbBTU2W0D1i7Y5Xh6Q?pwd=t1hk 《肥料临时\申请表》样式] 提取码:t1hk | ||
附表6—2:[https://pan.baidu.com/s/1PUxo--_YNqas9ycZqwC63w?pwd=u8sz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样式] 提取码:u8sz | 附表6—2:[https://pan.baidu.com/s/1PUxo--_YNqas9ycZqwC63w?pwd=u8sz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样式] 提取码:u8s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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