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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22日 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29号 1996年5月1日 执行 | 1996年1月22日 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29号 1996年5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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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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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6|1]][[Category:劳动部]] | [[Category:1996|1]][[Category:劳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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