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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税函〔2025〕170号 2025年12月30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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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 |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 | ||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山西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发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 |||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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