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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对报告附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139件)》中104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其余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 |||
在宣告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效期限内,根据该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作出的有关决定继续有效。 | |||
附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104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104件)]] | 附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104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104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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