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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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7年12月31日  条款废止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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