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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9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2019年7月1日 执行 | 2019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2019年7月1日 执行 | ||
2025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2025年11月27日 条款废止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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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 |||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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