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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结算发票采用计算机开具方式,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 第五条 结算发票采用计算机开具方式,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 ||
第六条 | 第六条 结算发票由上金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据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数据,分别对买卖各方(个人除外)逐笔开具,买入方取得发票联,卖出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向上金所开具普通发票,并依此换取结算联,三个月内未向上金所开具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上金所有权不再向其开具结算发票。结算联套印“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业务专用章”。 | ||
第七条 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交易系统中会员或客户的编码、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列印。 | 第七条 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交易系统中会员或客户的编码、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列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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