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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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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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0|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Category:2010|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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