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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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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