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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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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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9|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税率]][[Category:农、林、牧、渔业]]
[[Category:2009|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一般计税17%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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