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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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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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6〕财税字18号  1996年4月1日  执行
1996年2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6〕财税字18号  1996年4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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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法规执行的法规相应废止。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法规执行的法规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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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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