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  2016年5月30日  执行 2021年6月7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函〔2021〕242号  2021年6月7日  修改 详见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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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的需要。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民法典》、《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自然资源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要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质登记资料原件。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民法典》、《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要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质登记资料原件。


  三、强化登记窗口建设,贯彻便民利民的要求
  三、强化登记窗口建设,贯彻便民利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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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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