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5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登记原则)  | 
				||
| 第102行: | 第102行: | ||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 ||
====不动产单元====  | ====不动产单元====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