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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2月2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02〕155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各森林经营(实验)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第二章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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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  | ===第二章 征收===  | ||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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