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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 2018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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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开工尚未完工建筑施工项目,其在2019年1月1日前已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019年1月1日后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开工尚未完工建筑施工项目,其在2019年1月1日前已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019年1月1日后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 ||
[[Category:201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Category:环境保护税|皖]]  | [[Category:201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Category:环境保护税|皖]][[Category: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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