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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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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