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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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8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旧房及建筑物(以下简称“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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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15年12月8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11月1日  条款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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