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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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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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年5月1日  施行
2014年3月20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年5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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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第九条“若售楼处、样板间等是企业开发产品的一部分,则其成本费用(包括装修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94号)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第九条“若售楼处、样板间等是企业开发产品的一部分,则其成本费用(包括装修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94号)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019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年11月10日  条款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的规定同时废止。


=正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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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地增值税计算表及相关材料。'''
  '''(5)土地增值税计算表及相关材料。'''


  十五、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十五、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十六、普通标准住宅的适用时间
  十六、普通标准住宅的适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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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可以调整清算结论的其它情况”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第四项“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的规定,第六项和第七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单位”至“以每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确定”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1号)第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确定按照原核定征收率定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适用原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有关规定同本公告规定不一致但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的,不再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可以调整清算结论的其它情况”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第四项“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的规定,第六项和第七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单位”至“以每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确定”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1号)第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确定按照原核定征收率定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适用原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有关规定同本公告规定不一致但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的,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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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3]][[Category:大连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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