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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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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2]][[Category:商务部]][[Category:典当行]]  | [[Category:2005|2]][[Category:商务部]][[Category:典当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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