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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执行 | |||
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 2017年6月6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十一条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的规定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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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中不得开具发票规定废止。 | |||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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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 ||
'''十一、关于纳税人查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 |||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试点前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
| 第124行: | 第128行: | ||
二十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 | 二十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适用《[[财政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 ||
二十二、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 | 二十二、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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