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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 ||
(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 |||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 ||
对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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