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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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5月21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2002年5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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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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