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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为便于纳税人执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公告》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   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为便于纳税人执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公告》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 ||
[[Category:201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鲁]][[Category:  | [[Category:201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鲁]][[Category: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核定征收率|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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