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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政策解读= |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称19号文)中规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上述文件中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已不能准确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我们将计算公式修改为: | |||
应纳税所得额 = 本期经费支出额 / (1 - 核定利润率) × 核定利润率 | |||
为保证申报征收环节的准确计算,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中的相应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填表说明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一并进行了修改。 | |||
主管税务机关在营改增后,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继续在19号文确定的利润率范围内进行核定。 | |||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保持一致,即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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