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支持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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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3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支持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  内自然资发〔2024〕19号  2024年3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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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函〔2024〕224号),全面提高自然资源保障能力,助推办好“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促进实现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推动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函〔2024〕224号),全面提高自然资源保障能力,助推办好“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促进实现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推动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改革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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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
  (一)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


  1.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等各项管理要求。
  1.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等各项管理要求。


  2.会同自治区农牧厅制定《[[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统筹做好耕地占用与补充管理,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义务。
  2.会同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统筹做好耕地占用与补充管理,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义务。


  3.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过渡期政策,从即日起,非农建设项目审批涉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除报自然资源部项目外,其他项目无需再提供占补平衡挂钩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节余指标情况在占补平衡系统中直接核销相应指标。
  3.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过渡期政策,从即日起,非农建设项目审批涉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除报自然资源部项目外,其他项目无需再提供占补平衡挂钩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节余指标情况在占补平衡系统中直接核销相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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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允许在基本草原内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一)允许在基本草原内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7.联合自治区林草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处置意见》,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后,按要求推进战略性矿产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7.联合自治区林草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处置意见》,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后,按要求推进战略性矿产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二)落实好“保供”煤矿先行用地政策。
  (二)落实好“保供”煤矿先行用地政策。


  8.印发《关于规范于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前提下,批准“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对属于永久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行使用土地批复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将建设用地组卷材料报至自然资源部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采掘场及排土场用地须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对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24年3月底之前批准的先行使用土地要在2024年9月底前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或完成复垦还地。
  8.印发《关于规范于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前提下,批准“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对属于永久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行使用土地批复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将建设用地组卷材料报至自然资源部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采掘场及排土场用地须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对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24年3月底之前批准的先行使用土地要在2024年9月底前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或完成复垦还地。


  9.建设“保供”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监管系统,将“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情况纳入系统进行管理,重点监管“批东建西”、批少建多、临时用地到期未归还、批后未开工建设、到期未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违规办理先行使用土地等行为,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9.建设“保供”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监管系统,将“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情况纳入系统进行管理,重点监管“批东建西”、批少建多、临时用地到期未归还、批后未开工建设、到期未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违规办理先行使用土地等行为,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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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园区合理用地需求。
  (一)保障园区合理用地需求。


  11.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类型、程序,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工作。
  11.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类型、程序,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工作。


  12.对于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土右新型工业园区、通辽扎鲁特旗工业园区、包头金山经济开发区、呼和浩特清水河经济开发区等10家能源化工类园区有调整城镇开发边界需求的,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不突破盟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做好对优化方案的技术审查和专家论证工作,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审核通过后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切实保障园区合理用地需求。
  12.对于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土右新型工业园区、通辽扎鲁特旗工业园区、包头金山经济开发区、呼和浩特清水河经济开发区等10家能源化工类园区有调整城镇开发边界需求的,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不突破盟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做好对优化方案的技术审查和专家论证工作,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审核通过后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切实保障园区合理用地需求。
第54行: 第54行:
  (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14.深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按照“一地一策”要求,持续强化精准施策。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土地利用动态综合监管的通知》,严格遏制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对存量排名靠前的地区定期通报约谈。
 14.深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按照“一地一策”要求,持续强化精准施策。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土地利用动态综合监管的通知》,严格遏制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对存量排名靠前的地区定期通报约谈。


  15.建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与“空心村”整治相挂钩的奖励分配机制,在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主动性,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抓手,通过明确指标的配置规则和奖励方式,推动各地深入开展“空心村”整治。
  15.建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与“空心村”整治相挂钩的奖励分配机制,在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主动性,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抓手,通过明确指标的配置规则和奖励方式,推动各地深入开展“空心村”整治。


  16.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强化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做好临时用地项目信息备案审核工作。
  16.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强化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做好临时用地项目信息备案审核工作。


  17.促进土地立体空间开发与有效利用,推广包头市和呼伦贝尔市城市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经验,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7.促进土地立体空间开发与有效利用,推广包头市和呼伦贝尔市城市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经验,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8.印发《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具体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
  18.印发《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具体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


  19.督促各盟市加强对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旗县的指导,2025年底前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建设,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压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复垦区指标真实有效、可长期稳定利用。积极对接增减挂钩跨省域交易需求省份,合理确定交易规模,建立年度核查机制,加大批后监管力度,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19.督促各盟市加强对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旗县的指导,2025年底前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建设,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压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复垦区指标真实有效、可长期稳定利用。积极对接增减挂钩跨省域交易需求省份,合理确定交易规模,建立年度核查机制,加大批后监管力度,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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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在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开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点,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推动新增一批勘查区块,形成一批战略性矿产资源接续区。
  20.在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开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点,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推动新增一批勘查区块,形成一批战略性矿产资源接续区。


  2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赤峰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制定《开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点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2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赤峰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制定《开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点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全面推动成果转化。
  (二)全面推动成果转化。
第102行: 第102行:
  (一)健全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申报流程。
  (一)健全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申报流程。


  29.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新增“研发、使用最新目录内技术和设备”提升性指标,适当提升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生态修复相关指标分值,对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企业,在原有评分基础上给予2-5分的奖励加分。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最新目录内技术和设备矿山、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矿山优先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29.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新增“研发、使用最新目录内技术和设备”提升性指标,适当提升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生态修复相关指标分值,对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企业,在原有评分基础上给予2-5分的奖励加分。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最新目录内技术和设备矿山、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矿山优先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二)完善绿色矿山支持政策。
  (二)完善绿色矿山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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