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42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8月1日 商务部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 2025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center>'''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
无编辑摘要 |
||
第72行: | 第72行: | ||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批准证书的登记经营地址(场所)应当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批准证书。 |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批准证书的登记经营地址(场所)应当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批准证书。 | ||
第130行: | 第130行: | ||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对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进行指导。规划编制要符合《[[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设置间距要求,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用油需求,支持农村加油点按照新建加油站设置程序和要求升级为加油站。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