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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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行: 第12行:
  (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2年认定,2025年应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含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西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2年认定,2025年应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含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西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认定流程
  二、认定流程
第82行: 第82行:
  (一)中介机构条件
  (一)中介机构条件


  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条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其中第1条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100行: 第100行:
  1.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经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 http://acc.mof.gov.cn/])赋验证码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1.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经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 http://acc.mof.gov.cn/])赋验证码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2.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山西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扫描封面二维码可检验报告真伪,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2.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山西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扫描封面二维码可检验报告真伪,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3.省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第1、2条要求执行。
  3.省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第1、2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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