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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69号 2007年9月12日 执行 | 2007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69号 2007年9月12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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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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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9]][[Category:营业税]] | [[Category:2007|9]][[Category: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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