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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7月1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2号 2025年12月18日 执行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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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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