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3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正文) |
||
第8行: | 第8行: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 ||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