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55
个编辑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1年12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 2011年12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 ||
| 第4行: | 第5行: | ||
2013年1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2013年8月1日  废止  | 2013年1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2013年8月1日  废止  | ||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 第77行: | 第78行: | ||
  七、办理和认定  |   七、办理和认定  | ||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 |||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 ||
| 第93行: | 第94行: | ||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1|废]]  | [[Category:2011|废]]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