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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行: | 第182行: |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195行: | 第195行: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章 附则== | |||
第五十五条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五条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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