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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11月18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第2257号 1997年11月18日 执行 2016年1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1号 201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省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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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土地登记费问题 | 三、关于土地登记费问题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对土地登记收费的收费标准及免收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属于免收范围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 |||
四、关于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费和土地日宣传费问题 | 四、关于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费和土地日宣传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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