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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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础电信业务===
===A.基础电信业务===
===A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  固定通信业务
====A11  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通信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通信网(又称本地网)。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通信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通信网(又称本地网)。
A11-1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网在同一个长途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A11-1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网在同一个长途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补充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的承载业务。
  ——经过本地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本地通信网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用户驻地网),所提供的本地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基于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的承载业务。
A11-2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网之间提供的通信业务。某一本地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网的用户。
  ——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本地通信网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用户驻地网),所提供的本地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种补充业务。
  A11-2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网之间提供的通信业务。某一本地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网的用户。
——跨长途编号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内长途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和长途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3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通信网提供的国际通信业务。某一国内通信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通信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消息类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国内长途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跨长途编号区的消息类业务。
A11-4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卫星空间段资源、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内长途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和长途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移动通信网,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1-3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通信网提供的国际通信业务。某一国内通信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通信网用户。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第二代移动通信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A12-2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消息类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和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3-1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A13-2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是指通过由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实现固定体(包括可搬运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固定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固定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属于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国内长途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通信网设施。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A11-4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异步转换模式(ATM)网、X.25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互联网协议)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A14-1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卫星空间段资源、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基于互联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移动通信网,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4-3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骨干网和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A12-1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城域网的覆盖范围参照本地网的范围执行。
 
A14-4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虚拟专线、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
 
A15  IP电话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包括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A15-1  国内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
  ——经过第二代移动通信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5-2  国际IP电话业务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端经过国际固定网或移动网或互联网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电话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2-2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和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3-1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2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是指通过由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实现固定体(包括可搬运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固定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固定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属于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通信网设施。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异步转换模式(ATM)网、X.25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互联网协议)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1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基于互联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A14-3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骨干网和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城域网的覆盖范围参照本地网的范围执行。
 
  A14-4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虚拟专线、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
 
====A15  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包括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A15-1  国内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5-2  国际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端经过国际固定网或移动网或互联网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电话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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