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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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11月22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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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非住房,应以非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的确认,应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有效凭证为依据;合理费用是指非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费用。
  二、个人转让非住房,应以非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的确认,应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有效凭证为依据;合理费用是指非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费用。


  三、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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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2|N]][[Category:天津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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