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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第五十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
第五十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 | |||
第五十六条 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 第五十六条 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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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1|7]][[Category:公安部]][[Category:居民身份证]][[Category:居民户口簿]][[Category: | [[Category:2021|7]][[Category:公安部]][[Category:居民身份证]][[Category:居民户口簿]][[Category: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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