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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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4月1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21号  2024年4月19日  执行 2024年4月1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21号  2029年4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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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五条 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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