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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5月7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5〕122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住建局、房产局: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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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7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5〕122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 2015年5月7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5〕122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 ||
2024年12月1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4〕3号 2025年1月1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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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八、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4〕85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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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5| | [[Category:2015|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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