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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Category:2006|7]][[Category:晋城市人民政府]][[Category:  | [[Category:2006|7]][[Category:晋城市人民政府]][[Category:普通住房标准|晋]][[Category:营业税|晋]][[Category:契税|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