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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6月2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5〕15号 2005年10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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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行: | 第164行: |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监管报告,促使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监管报告,促使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 ||
===第二节 风险识别== | ===第二节 风险识别=== | ||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划分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并根据不同账簿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划分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并根据不同账簿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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